(2015)甬奉民一初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潘王利与奉化市明仁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奉化市某某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奉民一初字第650号原告:潘某某。被告:奉化市某某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某。委托代理人:章亚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奉化市某某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按规定予以免交。审判员 李水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颖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