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筑民三终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姚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某某,李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筑民三终字第1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某,女,汉族,1980年2月3日出生,住贵阳市云岩区百花山登高路民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93年12月26日出生,住贵阳市云岩区百花山看守所路口民房。上诉人姚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2015)云民三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姚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查明,2015年1月2日,李某某与姚某某在摆水果摊时因琐事发生打斗。此过程中,李某某左足背面被姚某某用刀致伤。报警后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大营坡派出所对二人进行了调解。2015年2月15日二人再次发生扭打,矛盾未能化解,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诉��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15元、伤残鉴定费700元、误工费13500元(按每天150元计算90天),生活补助费5000元、营养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共计2841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姚某某未举证;李某某提供处方笺三张,证明受伤后自行到小诊所换药、做皮试产生费用215元;提供鉴定费发票一张,证明鉴定费700元;提供贵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一份,证明李某某因外伤致其左足皮肤裂伤、肌腱损伤属轻微伤;提供病历一份、照片四张、调解协议一份,证明受伤事实。姚某某对鉴定发票、鉴定意见书、病历、照片、调解协议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处方笺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处方笺非正规发票,不能证明原告确实产生了该笔费用。原判认为,姚某某在打斗过程中致李某某左足受伤,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诉请赔偿项目:��定费700元,有票据为证,予以支持;医疗费215元,虽然李某某提供的处方笺非正规发票,但李某某受伤后对伤口进行处理、换药符合常理,且主张的费用金额在合理范围,故予以支持;误工费13500元,未提供证据,考虑李某某左足受伤影响其正常摆摊经营,酌情支持1000元;生活补助费5000元、营养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均未提供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姚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医疗费215元、鉴定费700元、误工损失1000元,共计人民币1915元;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李某某承担200元,由姚某某承担55元(该款李某某已预交,姚某某应承担部分在履行判决时一并给付李某某)。一审宣判后,姚某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理由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琐事发生纠纷,在推攘中被上诉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掉落无意间划伤,此事经派出所调解解决。在2015年2月15日,双方实际上也没有发生扭打,其伤情与上诉人无关,原判要求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判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及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事人认可的除外。”之规定,本案中,李某某与姚某某在2015年1月2日因摆水果摊时发生打斗,李某某左足背面被姚某某用刀致伤。有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大营坡派出所的《调解协议书》为证。2015年2月15日二人再次发生扭打,矛盾未能化解。故上诉人陈述双方之间并没有发生扭打致被上诉人受伤,上诉人因未提交相关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因此,上诉人要求撤销原判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妥,本院对此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10元,由上诉人姚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   红审 判 员 梁少���代理审判员 王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宗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