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岩民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应某与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某,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岩民初字第382号原告:应某,农民。被告:麻某,农民。原告应某与被告麻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应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应某负担。审判员 郑黎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霜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