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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感中刑监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王平犯信用卡诈骗罪刑事决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5)鄂孝感中刑监字第00017号原审被告人王平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以(2014)鄂孝南刑初字第003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平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人王平对上述判决不服,以储蓄卡不属于信用卡,本案不应定信用卡诈骗罪,而应定盗窃罪为由,向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认为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并通知对其再审申请予以驳回。后原审被告人王平又以其原再审申请理由成立、有新的证据证明其有立功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对原审判决进行再审。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平提出的再审申请,有新的证据证明其有立功表现,符合再审条件。据此,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三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指令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