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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范见荣与王晓光、潍坊新力机械设备成套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见荣,王晓光,潍坊新力机械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166号申请执行人范见荣。被执行人王晓光。被执行人潍坊新力机械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11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见荣与被执行人王晓光、潍坊新力机械设备成套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青法普民初字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景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