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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昌民初字第007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湖北建浩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流星宇数码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建浩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流星宇数码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昌民初字第00712-1号原告:湖北建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昌县经济开发区两型产业实验园。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某某,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山市流星宇数码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环镇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某某、李某某,均系广东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湖北建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流星宇数码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27日受理后,被告中山市流星宇数码照明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认为该公司已就本案买卖合同纠纷先于原告湖北建浩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就此买卖合同纠纷两地法院先后受理案件,管辖争议协商解决过程中,双方于2015年10月16日达成各自按条件撤诉处理的和解协议。湖北建浩科技有限公司遂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建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元,减半收取183元由原告湖北建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姚 建 新审 判 员 祝  荣人民陪审员 罗 火 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欧阳文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