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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沙民初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沙民初字第00105号原告曹某某,男,1955年7月15日生。被告吕某某,女,1955年5月1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吕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吴 军人民陪审员  殷中举人民陪审员  冯付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阳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