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35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3562号原告:张某甲,女,197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张某乙,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代理审判员 李冬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光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