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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鲅刑初字第004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吴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吴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鲅刑初字第00400号公诉机关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5年6月21日因盗窃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7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5年6月21日因盗窃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7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以营鲅检公刑诉(2015)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宏伟、代检察员刘兴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和被告人吴某某驾驶黑色比亚迪速锐轿车(车牌号辽HCQ1**)窜至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镇金沙滩利用解码器将被害人郑某某的别克轿车(车牌号辽A822**)门打开,后将车内的苹果6手机、苹果4S手机和人民币1000元窃走。经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苹果6手机价值人民币4760元,苹果4S手机价值人民币600元。”案后,该两部苹果手机已返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二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鉴于二被告人当庭认罪,被盗两部手机已返还了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二、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2016年1月20日止;即被告人吴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2016年1月20日止;罚金均于判决生效后7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将非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返还被害人郑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  韩素坤审判员  金 梅审判员  尚振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