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旬阳执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成波与张立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波,张立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旬阳执字第00194号申请执行人王成波,男,1975年4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立福,男,1962年12月21日生。王成波与张立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旬阳民初字第008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存款、房屋、车辆、股权,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旬阳执字第0019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线索时,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志国审判员 白建刚审判员 周 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