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73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男,1960年2月9日出生。1979年因盗窃、流氓被劳动教养二年,1983年5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86年因流氓被劳动教养二年,1989年8月3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3月5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3日被羁押,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0月26日对其予以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5)第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尚书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于2015年5月8日15时许,在本市西城区新街口北大街某珠宝店内,趁挑选商品之机,秘密窃取该店翡翠雕件1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李×于同年6月3日被查获。被盗财物已被扣押并发还。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中没有异议,并有证人陈×、马×、涂×的证言,证人陈×的辨认笔录,北京某珠宝店提交的翡翠检测证书、送货单及证明,赃物照片,北京市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户籍材料、前科材料及到案经过等证明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无视国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6日起至2016年5月18日止,已扣除先行羁押三十八日;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红奎人民陪审员 郝之涛人民陪审员 朱康永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