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邳碾执字第03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会申、庞学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会申,庞学彩,李齐,李会玲,李亚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碾执字第0375-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建设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乔建社,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会申,农民。被执行人庞学彩,农民。被执行人李��,农民。被执行人李会玲,农民。被执行人李亚国,农民。申请执行人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邳州农商行)诉被执行人李会申、庞学彩、李齐、李会玲、李亚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4)邳碾商初字第0039号民事判决书:李会申、庞学彩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8828.39元及相应的利息(自2014年5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9.68%计算);李齐、李会玲、李亚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李会申、庞学彩追偿;案件受理费1062元,减半收取531元,由李会申、庞学彩、李齐、李会玲、李亚国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没有查询���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人民法院的调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认可人民法院调查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碾执字第037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国权执行员  刘 森执行员  吴 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柏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