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毓祥与孙莉、刘金东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10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莉。委托代理人郭元庆,天津天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毓祥。原审被告刘金东。上诉人孙莉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6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孙莉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莉申请撤回上诉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上诉人孙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晓彤审 判 员 王 珊代理审判员 孙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继永速 录 员 李晓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