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26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悦成与孙意辉、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悦成,孙意辉,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2648号原告林悦成,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廖加雅、张娇,福建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意辉,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责人李世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悦成与被告孙意辉、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悦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悦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悦成负担。审判员 薛自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依婷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