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执监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2015松执7号改变管辖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田,王正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监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王玉田,男,1953年3月22日生,汉族,职工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西街。被执行人王正一,男,1972年10月5日生,汉族,干部,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东北街。申请执行人王玉田与被执行人王正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1799号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当事人申请,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王正一系扶余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该法院提出执行回避的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扶余市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1799号判决书执行一案由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景坤审判员 王伟波审判员 任旭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大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