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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正民初字第026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包龙、包树林与陈庆利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龙,包树林,陈庆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正民初字第02662号原告包龙,男,1979年4月2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原告包树林,男,1939年12月1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委托代理人包刚(系原告包树林之子),男,1971年11月2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陈庆利,男,1956年8月2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原告包龙、包树林诉被告陈庆利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佟德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龙、原告包树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包刚、被告陈庆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包龙、包树林诉称,2015年8月22日,二原告在自家果园摘梨,被告经过对原告包树林进行辱骂,双方发生口角后,被告回家取来1.7米长钢筋先对没有防备的原告包龙进行殴打,将其打倒后,原告包树林进行阻止,被告又继续殴打原告包树林,将其打倒在地,致使原告包龙、包树林分别住院8天、23天。现要求被告赔偿二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人员工资、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20145.87元。被告陈庆利辩称,被告在山上浇地,因水沟与原告包树林发生口角,后被人劝开。被告回家后,又回来换水管,原告包树林用钢筋碓被告,被告抢过钢筋,用它打原告包龙两下,原告包龙就将被告按倒,用拳头打被告头部,用膝盖顶被告肋部,二原告对被告进行殴打。钢筋不是被告的,是原告包树林的。同意按法律规定赔偿原告包龙的经济损失,但不同意赔偿交通费。不同意赔偿原告包树林的经济损失。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2日15时许,在辽宁省北镇市大市镇边家村1022号二原告自家果园东侧2米处道上,因“承包地水渠排水”一事,二原告与被告发生口角后三人厮打在一起,被告致使二原告受伤住院治疗,二原告亦致使被告受伤住院治疗。原告包龙住院8天,经诊断为头面部及颈部外伤、肩背部外伤,支出医疗费2798.60元,住院期间二级护理;原告包树林住院22天,经诊断为头面部外伤、左眼部外伤、左肩背部外伤、左手外伤,支出医疗费9154.10元,住院期间二级护理。二原告为住院治疗还支出了交通费。2015年9月,北镇市公安局对二原告及被告分别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其中原告包树林及被告均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原告包龙行政拘留7日,罚款300元。二原告及被告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均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二原告提供的病志、医疗费票据、交通费票据、本院调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二原告与被告系同村村民,本应和谐相处,但发生纠纷后,均未做到互谅互让,理智地解决问题,而是以违法的方式对对方人身造成损害,综观本案案情,双方在此次事件中负有同等过错。对二原告合理合法的经济损失,被告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其余部分由二原告自行承担。在二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中,医疗费应以医疗费票据为凭,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原告包龙的误工费应按法律规定的标准计算,交通费均酌情支持100元,原告包树林的误工费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陈庆利赔偿原告包龙经济损失2176.3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赔偿明细表附后);2、被告陈庆利赔偿原告包树林经济损失6235.6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赔偿明细表附后);三、驳回原告包龙、包树林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陈庆利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元,减半收取152元,由被告陈庆利负担25元,原告包龙、包树林负担12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佟德华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振涛赔偿明细表一、原告包龙的经济损失1、医疗费2798.60元2、误工费35.51元×8天=284.08元3、护理费96.24元×1人×8天=769.92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8天=400元5、交通费100元合计4352.60元二、原告包树林的经济损失1、医疗费9154.10元2、护理费96.24元×1人×22天=2117.28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22天=1100元4、交通费100元合计12471.38元被告陈庆利应赔偿二原告上述经济损失的50%,即赔偿原告包龙经济损失4352.60×50%=2176.30元,赔偿原告包树林经济损失12471.38×50%=6235.69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