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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乡刑初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闫XX非法种植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XX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乡刑初字第00090号公诉机关乡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闫XX,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4年5月30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乡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乡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28日经乡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5年9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乡宁县人民检察院以乡检公诉刑诉(2015)第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XX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3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乡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国云、李晓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被告人闫XX在乡宁县非法种植罂粟1700株,在其兄闫XX家院中非法种植罂粟1170株。2014年5月29日,乡宁县公安局民警在例行检查时被发现并将其予以铲除。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以下证据:1、罂粟(照片);2、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销毁笔录、诊断报告单及闰乡平病情汇报、户籍证明;3、证人王XX、谢XX证言;4、被告人闫XX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闫XX非法种植罂粟苗2870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应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X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被告人闫XX在乡宁县非法种植罂粟1700株,在其兄闫XX家院中非法种植罂粟1170株。2014年5月29日,乡宁县公安局民警在例行检查时被发现并将其予以铲除。2014年6月,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闫XX非法种植的罂粟苗,在乡宁县销毁。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本院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王XX证言,证实其系被告人妻子,2014年1月至5月25日在北京打工,家中罂粟苗系由被告人闫XX种植。2、证人谢XX证言,证实其系关王庙乡东沟村委主任,2014年5月29日公安机关在其村委查获的罂粟苗种植在闫XX、闫XX、卫XX、卫一X居住的院子。3、被告人闫XX供述,证实2014年2月其将罂粟种子种植在自家及其哥哥闫XX院内,共计2700余株。4、乡宁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5年5月29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闫XX处扣押罂粟苗及罂粟汁。5、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病例一份,证实被告人闫XX病情为淋巴结转移性甲状腺乳头状癌。6、销毁笔录及照片一份,证实乡宁县公安局扣押的罂粟苗和罂粟汁在乡宁县销毁。本院认为,被告人闫XX明知罂粟苗是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2870株,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闫XX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闫XX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赵继红审判员  韩 瑞审判员  张香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和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