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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008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吴桂兰与黄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桂兰,黄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893号申请执行人吴桂兰。被执行人黄芳。吴桂兰与黄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的(2015)安李民初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5701.33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10000元,余款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同意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储 俊执行员 孙国祥执行员 杨朋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