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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20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公司与邹平创源物流有限公司、崔英川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2057号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公司,住所地临沭县育新街19号。负责人王占宝,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顾元豪,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邹平创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码头镇边家村。被告崔英川,成年。被告河北诚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元氏县元赵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姚振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耿志刚,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元氏县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蟠龙路北建设局对面。负责人凌运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天龙,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元氏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长春路25号。负责人孙会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商艳丽,山东年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公司与被告邹平创源物流有限公司、崔英川、河北诚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元氏县营销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元氏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受理后,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407元,由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崔会兰人民陪审员  赵 勇人民陪审员  贺孝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逸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