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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一终字第036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合肥市一里洋房小区业主委员会与于瑞芝、张伟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终字第036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市一里洋房小区业主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义海,该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孙劲草,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瑞芝.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瑞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海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王明,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东林,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合肥市一里洋房小区业主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于瑞芝、张伟、合肥瑞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2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269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合肥市一里洋房小区业主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 洁审判员 钱 岚审判员 程 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如洋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