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5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王某乙、某公司、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张某某,王某乙,某公司,某保险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549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1993年8月26日生,现住石家庄市。委托代理人王某甲。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65年11月1日生,现住石家庄市。被告王某乙,男,现住石家庄市。被告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负责人白某某。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负责人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王某乙、某公司、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观华代理审判员 陈巾豪代理审判员 陈培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乙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