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民一终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张勇斌与张桂萍、张桂英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民一终字第7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李红,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1。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2。上诉人张某某因确认遗嘱有效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4)七民初字第901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红,被上诉人张某某2、张某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原��要求确认的2003年3月20日的遗嘱效力,在张某某2诉张某某、张某某1继承纠纷一案中,经过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已对该遗嘱效力做出认定。因此,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确认该遗嘱效力,符合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依法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全部退还原告张某某。宣判后,张某某不服上诉称:1、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的规定。张某某2诉张某某、张桂琴继承纠纷一案与本案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不同,故不属��重复起诉;2、上诉人张某某在张某某2诉张某某、张桂琴继承纠纷一案二审判决后,对2003年3月20日《遗书》进行鉴定,该鉴定意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8条规定,故本案应当依法受理。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2、依法确认2003年3月20日《遗书》合法有效;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张某某1、张某某2服判并答辩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结果得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本院认为,在张某某2诉张某某、张桂琴继承纠纷一案中,张某某已将2003年3月20日的《遗嘱》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交,《遗嘱》的效力已由生效判决作出认定。上诉人张某某已将本案甘仁法物(2013)文鉴字第0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证据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甘肃省高级人��法院以(2013)甘民审字第57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其再审申请,现上诉人张某某再次依据甘仁法物(2013)文鉴字第0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起诉要求对该遗嘱效力的进行认定没有依据,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志勇代理审判员 张煜枫代理审判员 王 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艺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