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陵执民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金涣申请执行王彦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陵执民字第0008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法定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2012)黄民初字第0034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张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抚养费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张某某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2013年度至2015年度三年的抚养费共计10800元,承担执行费。本院于2015年6月5日依法立案。2015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送达(2015)黄陵执民字第00087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13年至2015年的抚养费10800元,承担执行费62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王某某在金融机构无财产。被执行人王某某称其不给抚养费是因为其前夫张某某剥夺她享有的每月一次的探视权,如让她每月见一次女儿,抚养费她愿意承担。2015年10月26日,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张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在和解过程中,张某某表示,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的抚养费放弃不要,并撤回对2013年度至2015年度抚养费10800元的执行,终结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2)黄陵民初字第00347号民事调解书中2013年度至2015年度抚养费108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延伦审判员 张梅英审判员 冯雅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