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执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肥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振、孙敬、李志安、伊凡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执字第32-2号申请执行人:肥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李振,男,住肥城市。被执行人:孙敬,女,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志安,男,住肥城市。被执行人:伊凡明,男,住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肥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振、孙敬、李志安、伊凡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肥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善贵审判员 张永卫审判员 马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永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