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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4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湖南海外旅游株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闻磊、吴银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457号原告湖南海外旅游株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红旗广场东都文化广场1楼。法定代表人蒋燕妮,系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戴军,湖南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符欧群,女,汉族,1992年8月11日出生。被告闻磊,男,汉族,1980年1月28日出生。被告吴银,女,汉族,1982年4月25日出生。原告湖南海外旅游株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闻磊、吴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海外旅游株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海外旅游株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海外旅游株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54元,减半收取1327元,由原告湖南海外旅游株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韩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