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8-01-25
案件名称
徐先国、吴小娥等与江西上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先国,吴小娥,江西上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10号原告徐先国,男,197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城县,原告吴小娥,197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江西上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城县建昌镇盱江大道128号,组织机构代码:79699051-2。法定代表人郑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先国、吴小娥诉被告江西上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先国、吴小娥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先国、吴小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梅晓春审判员 游 肃审判员 杨 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