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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门中民一终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金艳、肖飞与钱华云、马艳艳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艳,肖飞,钱华云,马艳艳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门中民一终字第001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艳,无业。上诉人(原审原告):肖飞,无业。上列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永军,荆门市掇刀区麻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列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姚涛,湖北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华云,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艳艳,农民。上列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杜官华,沙洋县官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金艳、肖飞因与被上诉人钱华云、马艳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2014)鄂沙洋县民一初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艳、肖飞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永军、姚涛,被上诉人钱华云、马艳艳的委托代理人杜官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2014)鄂沙洋县民一初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上诉人金艳、肖飞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肖 芄代理审判员  张宙飞代理审判员  李 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