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9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与肖树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肖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95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王金强,董事长。被执行人:肖树华。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二初字第0093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上列被执行人肖树华发出了限期执行通知书,但其未按指定期间履行义务。现已查明被执行人肖树华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查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执字第0095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林代理审判员 李 忠代理审判员 赵 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乔印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