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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执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樊景全与张秋香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景全,张秋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464号申请执行人樊景全。被执行人张秋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樊景全与被执行人张秋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秋香应向申请执行人樊景全偿还借款本金785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20元,被执行人张秋香一直未予履行。现因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张秋香除本院扣留的工资收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张秋香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待扣留被执行人张秋香工资收入期满后,申请执行人樊景全可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张定法民一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松标审判员  陈良升审判员  覃大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才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