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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景商初字第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沈利卫与林小燕、任菲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利卫,林小燕,任菲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景商初字第00491号原告沈利卫。被告林小燕。被告任菲菲。原告沈利卫与被告林小燕、任菲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汝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15年10月20日,因被告林小燕下落不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叶汝群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柳敏、人民陪审员商庆鹤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沈利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沈利卫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利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0元,减半收取1120元,由原告沈利卫承担。审 判 长  叶汝群代理审判员  柳 敏人民陪审员  商庆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熊茜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