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23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甘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2347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x区x平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甘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刘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甘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甘某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贺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姚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