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邹某一、罗某一、罗某二、邹某二犯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初字第140号公诉机关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XX,男,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2015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4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罗XX,男,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2015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4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罗X一,男,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9月14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邹X一,男,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2月1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4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5)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XX、罗XX、罗X一、邹X一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丽娜,被告人邹XX、罗XX、罗X一、邹X一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2日下午,在南昌市新建区流湖乡金燕温泉城加气站工地旁,南昌市新建区流湖乡溪洪村村民被告人罗XX、罗X一因倒土一事,与南昌市新建区流湖乡车塘村村民邹X二等人发生矛盾,继而双方发生了打架。次日,被告人罗XX、罗X一等数人手持鱼叉、梭镖等凶器与新建县流湖乡车塘村的被告人邹XX、邹X一等数人手持鱼叉在金燕温泉城加气站附近斗殴,后因派出所民警劝阻,双方人员斗殴未遂。2015年2月11日、2015年4月13日,被告人邹X一、罗X一先后到新建县公安局投案,均如实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邹X三、罗X二、罗X三、罗X四、罗X五、罗X六、罗X七、邹X二、邹X四、邹X五、邹X六的证言,鱼叉、梭镖照片及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邹XX、罗XX、罗X一、邹X一伙同同案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双方参与斗殴人员在公安干警劝阻下,未发生斗殴,系未遂,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邹XX、罗XX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X一、邹X一均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邹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罗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罗X一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邹X一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令敏审 判 员 李 宜人民陪审员 杜玉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熊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多次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