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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行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马振远与扬中市公安局、镇江市公安局行政撤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扬行初字第25号原告马振远。被告扬中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吴明成。委托代理人姜文。委托代理人郭晶。被告镇江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倪兴余,局长。委托代理人谢健,系该局法制支队民警。第三人周红英。原告马振远诉被告扬中市公安局、被告镇江市公安局,第三人周红英要求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振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春华人民陪审员  王永和人民陪审员  孙人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倪莉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