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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商申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苏名海与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华强北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苏名海,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华强支行,吴洪进,苏素敏,深圳洪迪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商申字第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苏名海,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白根发,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华强支行。负责人:李世根,该支行行长。一审被告:吴洪进,男,汉族。一审被告:苏素敏,女,汉族。一审被告:深圳洪迪实业有限公司。代表人:深圳洪迪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谢兰军。再审申请人苏名海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华强支行、一审被告吴洪进、苏素敏、深圳洪迪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苏名海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将应诉材料及传票邮寄到其物业所在地及身份证住址,因其到西安搞工程,换了电话号码,家里老人耳聋残疾没有其新联系电话,无法联系到其,故将收到材料邮寄回一审法院,后一审法院直接公告送达。一审未将应诉材料及传票送达,剥夺了其应诉、辩护及上诉的权利,程序明显违法。二、一审法院同意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华强支行撤销对深圳洪迪实业有限公司诉讼,不合理,也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三、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再审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本案诉讼费用由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华强支行承担。本院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根据签订的合同,当事人之间成立了合法有效的借贷、抵押、保证合同关系。因吴洪进未能依约还款,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华强支行可按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收回贷款本息并要求吴洪进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苏名海、苏素敏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华强支行对抵押登记的相应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华强支行在一审宣判前申请撤回对深圳洪迪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在采用法律规定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向苏名海公告送达,程序合法。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正确。苏名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苏名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丘庆均审 判 员  黄爱斌代理审判员  唐林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旭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