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兵六民立终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五家渠大禹工程降水有限公司与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伟管辖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六民立终字第000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天目路台港新村南侧。法定代表人周天喜,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五家渠大禹工程降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前进西街人民巷。法定代表人潘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伟,男,汉族,1977年12月2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乌鲁木齐市。上诉人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5)五垦法民立初字第00038号民事裁定,向��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上诉人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五家渠大禹工程降水有限公司之间无任何法律关系,也从未与其签订过施工合同,上诉人住所地是溧阳市溧城天目路台港新村南侧。依据上述事实和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于案件所涉及的工程项目在五家渠市,属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的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称的“上诉人住所地是溧阳市溧城天目路台港新村南侧,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上诉理由不能对抗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的专属管辖,对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裁定结果正确,应当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世平审判员 刘新建审判员 陈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志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