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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36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丁恩杰与杨海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恩杰,杨海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3607号原告:丁恩杰。被告:杨海锋。原告丁恩杰与被告杨海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请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万元,并支付从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偿付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杨海锋因需向原告丁恩杰购买鞋料。2012年11月28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10000元,并由被告出具欠条一份。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海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丁恩杰借款1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9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杨海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代理审判员  蔡渭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张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