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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刑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肖代国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代国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涪刑初字第423号公诉机关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代国,男,四川省广汉市人。曾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5年1月14日、4月23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15年5月30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城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城南分局依法逮捕。现押于绵阳市看守所。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绵涪检公刑诉(2015)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代国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家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代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5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肖代国在高某某位于绵阳市经开区塘汛镇塘汛南街238号附7号自建房3楼的房间内,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尹某某。2、2015年5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肖代国在上述地点,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将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姚某某。3、2015年5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肖代国在上述地点,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尹某某。4、2015年5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肖代国在上述地点,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将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姚某某。5、2015年5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肖代国在上述地点,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将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姚某某。6、2015年5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肖代国在上述地点,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尹某某。7、2015年5月30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肖代国在上述地点,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将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姚某某。2015年5月30日6日许,民警在被告人高某某的自建房三楼、四楼内查获吸毒工具冰壶、注射器等,当场挡获陈某某、尹某某、姚某某、高某某以及被告人肖代国。上述事实,被告人肖代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某、尹某某、姚某某、高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前科材料,检测样本提取笔录,记录报告,尿液检测报告,情况说明,辨认笔录,户籍资料以及被告人肖代国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代国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肖代国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代国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为了打击毒品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代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5月30日起至2020年5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菲菲人民陪审员  赵 志人民陪审员  胥洪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思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