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9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与王景涛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王景涛,杨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91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负责人卫峥,行长。被执行人王景涛,男。被执行人杨丽娜,女。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与王景涛、杨丽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11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景涛、杨丽娜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王景涛名下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杨丽娜名下银行存款。���、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光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焦 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