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执字第006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于某某故意伤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某,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658号申请执行人姜某某,男,19某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某市西郊某学院。被执行人于某某,男,19某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某某省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某组。姜某某与于某某故意伤害一案,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4)碑刑初字第003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9日向碑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碑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日委托本院代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确认执行标的为11789.85元,执行费76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碑刑初字第003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刚审 判 员 梁润恒代理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范正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