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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3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兰金凤与刘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333号原告:兰某,务工。被告:刘某,武穴市港航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兰某负担。审 判 长  吴前进审 判 员  范胜临人民陪审员  朱浩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彭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