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执复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敏霞与刘从好、刘敬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保执复字第41号申请复议人(执行异议人)刘洪燕,女,1978年7月出生,汉族,现住曲阳县孝墓乡东口南村。申请执行人王敏霞。被执行人刘从好。被执行人刘敬宽。申请复议人因不服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4)曲执异字第54-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刘敬宽与刘洪燕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刘敬宽与他人合伙经营茶楼,刘洪燕知道并多次去过茶楼,但从未向其他合伙人说过该茶楼与自己无关,故刘敬宽因茶楼所欠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因此冻结刘洪燕的存款并无不当。申请复议人刘洪燕称,(一)该债务系个人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申请人作为债务人之一刘敬宽的配偶,既不是本案当事人,也不是合同、欠条的签字人,而是案外人,对该债务没有连带清偿责任,冻结其存款没有法律依据。(二)冻结的存款中既有家庭共同财产,也有孩子的份额。其中有4万元是申请人的父亲赠送给其孩子的,有《赠与协议》为证。该款专门用于两个孩子的教育经费,其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将该款以自己的名字存入银行保管,执行该款侵犯了孩子的利益。综上,本案中曲阳县法院作出的(2014)曲执字第54-1号、(2014)曲执异字第54-1号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本院查明,王敏霞与刘从好、刘敬宽曾合伙经营“天福茶楼”。2011年9月1日,王敏霞经与刘从好、刘敬宽协商,将自己的股份款80000元转让给刘从好、刘敬宽二人,半年内还清,并立有协议。刘从好、刘敬宽还向王敏霞出具了“今欠王敏霞现金捌万元(80000元)整”的欠条。因刘从好、刘敬宽二人未偿还股份转让款,2013年11月12日曲阳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判令刘从好、刘敬宽连带偿还王敏霞股份转让费80000元。另查明,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于2014年7月22日、24日先后扣划被执行人刘从好之妻安士轻存款33303元、冻结被执行人刘敬宽之妻刘洪燕存款500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敬宽所欠债务发生于其与刘洪燕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夫妻共同偿还。故执行法院冻结刘洪燕个人名下的存款于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彦威审判员 李志斌审判员 赵春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曲子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