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执字第0080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南亚娟与王艳、李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802-2号申请执行人南亚娟,女,1995年5月9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人。被执行人王艳,女,1968年9月16日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高中文化。被执行人李杰,男,1966年4月8日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市人,高中文化,个体司机。南亚娟与王艳、李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03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案件受理费1010元,鉴定费1500元,由王艳、李杰承担23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秦执字第00802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