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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二初字第038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长沙宏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宏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二初字第03886-1号原告长沙宏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陆兵。被告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佑如。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宏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以约定管辖法院为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为由,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的申请。经审查,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双方关于约定管辖的条款不一致,表明双方未就约定管辖达成一致,其约定管辖无效,且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黄 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少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