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16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松涛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163-3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王松涛,男,汉族。被执行人郭向阳,男,汉族。被执行人张秀丽,女,汉族。被执行人张雍,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松雪,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飞龙公证处(2011)安飞证经字第1471号公证书,因被执行人王松涛、郭向阳、张秀丽、张雍、王松雪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松涛名下有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松涛名下位于安阳市灯塔路东段路南X号楼X单元X层西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0219**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三、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刘卫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