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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刑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刘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刑初字第29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17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8月26日被执行逮捕。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5)第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6日21时35分,被告人刘某驾驶冀J×××××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沧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048号灯杆处时,与路边行人王某甲相撞,造成王某甲受伤后经黄骅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刘某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驾车逃逸,于次日8时30分到黄骅市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经黄骅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告人刘某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车肇事致王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刘某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综上情节,依法对被告人刘某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侯 新审判员 龚长华审判员 夏丽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肖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