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初字第18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水县支行诉被告王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水县支行,王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吉民初字第180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水县支行。(简称农行吉水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吴剑如,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郭小云,该行职工,全权代理。被告王伟,男,汉族,住吉水县。原告农行吉水县支行诉被告王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易宗禄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吉水县支行的特别委托代理人郭小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行吉水县支行诉称:2013年11月25日,被告王伟在我行申请办理了一张金穗贷记卡,被告于2015年4月7日通过信用卡透支方式取得借款,但还款不主动及时,原告多次通过各种方式向被告王伟进行催收,至今未归还本息。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伟偿还所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19914.53元,利息2179.68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伟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5日,被告王伟在农行吉水县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金穗贷记卡,被告于2015年4月7日起通过信用卡透支方式取得该行借款,但未归还借款本息,原告多次通过各种方式向被告王伟进行催收,但被告拒不还款。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伟偿还所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19914.53元,利息2179.68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原告代理人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被告办卡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王伟以信用卡透支方式向原告借款,应按办卡合约如期归还。逾期还款或拒不还款,均应承担归还本息及罚息的违约责任。被告王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农行吉水县支行借款本金19914.53元及利息2179.68元,其中透支借款本金19914.53元,从2015年9月8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息至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元,由被告王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易宗禄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玉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