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5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鄂州德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细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州德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细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580号原告鄂州德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五里墩花园路汽车综合市场4号楼2层。法定代表人肖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磊,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细娇。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州德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细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鄂州德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细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州德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细娇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0.00元,减半收取80.00元,由原告鄂州德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春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志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