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小金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罗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小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小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小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小金民初字第236号原告罗某。被告李某。原告罗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赵燕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某诉称:2000年初,我爱人因病去世,女儿李甲年仅9个月,被告的姐姐看到我们孤儿寡母生活困难,便介绍我和被告一起生活,我与被告于2001年11月27日登记结为夫妻。我们先后于2002年2月14日生育二女李乙,2004年2月28日生育三子李丙。我们婚后感情一般,与被告的父母一起和睦生活,不久,被告便露出恶习,成天打牌,不照顾家庭,不关爱儿女,经常对我进行打骂。2009年被告逼得我寻短,我便带着大女儿李甲离家到处打工生活。我们两人自2009年分居以来各自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早已完全破裂。据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依法判令:1、我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二女和三子一人抚养一个。被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在2015年9月28日本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中称:虽然原告已离家出走6年了,但娃娃还小,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罗某与被告李某2001年6月经人介绍一起生活后,于2001年11月27日在小金县窝底乡人民政府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原、被告双方于2002年2月14日生育女儿李乙,现就读于芦山县太平镇太平中学;2004年2月28日生育儿子李丙,现就读于芦山县太平镇八一爱民小学。原、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2009年10月,原、被告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罗某外出打工至今,双方分居至今已达六年。2015年9月7日原告罗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从而引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庭审陈述,原告罗某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三份、结婚证原件二本,本院对李乙、李丙、李某父的三份调查笔录在卷为凭,并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时间长达六年之久,经本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罗某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婚生子女李乙、李丙的抚养问题,因李乙和李丙一直随祖父母生活在芦山县,且经本院征询李乙和李丙的意见,均表示不愿意和母亲罗某生活,且庭审中,原告罗某也表示同意放弃对子女的抚养权,故婚生子女李乙、李丙随被告李某生活。抚育费按照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原、被告双方各自承担一半,即原告罗某给付一个子女的抚育费为:8803元/年÷12个月÷2=366.80元,给付至李乙、李丙年满十八周岁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第5条、第7条、第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罗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本院准予;二、婚生女李乙随被告李某生活,由原告罗某给付李乙抚育费366.80元/月,自2015年10月26日至2020年2月14日止;三、婚生子李丙随被告李某生活,由原告罗某给付李丙抚育费366.80元/月,自2015年10月26日至2022年2月28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罗某承担。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静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考虑。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出来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