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台民终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浙江省三门县凤凰山农垦场与三门县鸿鑫海水养殖专业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省三门县凤凰山农垦场,三门县鸿鑫海水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民终字第6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省三门县凤凰山农垦场,住所地:三门县健跳镇凤凰山。法定代表人:应统林,场长。委托代理人:胡善方,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县鸿鑫海水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三门县健跳镇田里村。法定代表人:叶青华,理事长。上诉人浙江省三门县凤凰山农垦场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门县人民法院(2015)台三健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三门县人民法院(2015)台三健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三门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还给上诉人浙江省三门县凤凰山农垦场。审 判 长 邬卫国审 判 员 徐黎明审 判 员 陈 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严 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