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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执字第1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泰兴市泰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与卢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兴市泰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卢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1981号申请执行人泰兴市泰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万福小区12号2-206-207。法定代表人朱晓燕,经理。委托代理人丁佐荣(特别授权),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卢静。本院在执行泰兴市泰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与卢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济民初字第08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纪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月华 关注公众号“”